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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2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依据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