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2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依据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