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邓青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青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93号罪犯邓青华。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冷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青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娄中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青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邓青华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青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邓青华共有奖励分15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青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盗窃罪次数较多,且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义务。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青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