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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30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覃应机,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上诉人韦言妹与被上诉人廖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智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翁春亚和代理审判员丘洪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韦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言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韦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智文代理审判员  翁春亚代理审判员  丘洪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