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宗胜、朱保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宗胜,朱保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MANNING)。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均系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宗胜,住湖南省绥宁县。被告:朱保和,住广东省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黄宗胜、朱保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玉环黄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