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2014)南执字第00112号申请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灵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2014)南执字第0011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0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杭 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