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葛建龙与曹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龙,曹之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3号原告葛建龙,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居民。被告曹之军,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葛建龙与被告曹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将运费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葛建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