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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葛建龙与曹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龙,曹之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3号原告葛建龙,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居民。被告曹之军,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葛建龙与被告曹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将运费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葛建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