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9岁,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女,36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38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331号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