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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9岁,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女,36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38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331号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