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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榕法执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锐光与被执行人黄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锐光,黄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259-2号申请执行人孙锐光,男,汉族,住揭阳市辖区。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炎龙,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孙锐光与被执行人黄炎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炎龙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28482.31元。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炎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黄炎龙所有的粤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粤X**重型半挂牵引车、粤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各一辆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其车辆。本院依法到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榕法执字第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新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