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立初字第1号原告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告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现因原告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不能提供被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预交诉讼费3605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