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刘某1,女,汉族,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某2,男,汉族,1936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1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