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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刘某1,女,汉族,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某2,男,汉族,1936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1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