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智红诉与梁称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2号原告黄甲。被告黄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梁称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调解和好,原告黄甲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审判员  曾利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