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包秋菊与万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秋菊,万江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54号原告:包秋菊。被告:万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秋菊与被告万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秋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江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秋菊撤回对被告万江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