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海彬与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彬,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崔海彬,男,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被告李帅,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彬与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