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魏永梅申请执行杨文志放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梅,杨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72号申请人魏永梅,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文志,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魏永梅申请执行杨文志放火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杨文志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刑初字第00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文志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弓志平审 判 员 任凤国助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