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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董增江与被告董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增江,董申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董增江,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翠英,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系原告董增江之女。被告董申良,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增江与被告董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申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增江撤回对被告董申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增江负担。审判员  王哲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