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董增江与被告董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增江,董申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董增江,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翠英,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系原告董增江之女。被告董申良,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增江与被告董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申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增江撤回对被告董申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增江负担。审判员 王哲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