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加青、刘加林等与孙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青,刘加林,孙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060号原告:刘加青。原告:刘加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青、刘加林与被告孙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亦未预交。因原告在本院通知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席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