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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耿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郭某甲,郭某乙,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1964号原告耿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敬朝,莘县莘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系被告郭某甲之父。被告赵某,农民,系被告郭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忠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