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瞿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瞿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24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鹏飞,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瞿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