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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谈武先与许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武先,许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835-2号原告谈武先,男,1969年5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正君,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忠明,男,1977年4月27日生。原告谈武先与被告许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4日通知原告在7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221元,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收到了该份催缴费通知,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谈武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1元,退还原告谈武先1111元。审 判 长  游进国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