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谈武先与许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武先,许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835-2号原告谈武先,男,1969年5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正君,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忠明,男,1977年4月27日生。原告谈武先与被告许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4日通知原告在7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221元,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收到了该份催缴费通知,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谈武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1元,退还原告谈武先1111元。审 判 长 游进国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