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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玲与被告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李春玲。委托代理人马洛阳,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诉被告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春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后收取6600元,由原告李春玲负担。审判员 舒 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