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终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与张家港市华贵氨纶纱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卫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华贵氨纶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金城路。法定代表人陆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南村晨中路。投资人潘俊品,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卫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409B室。法定代表人陆东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家港市华贵氨纶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张家港保税区卫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金商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华贵氨纶纱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家港市华贵氨纶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