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186-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小军、黄卡,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曹某某以要求确认股份转让无效为由另案起诉了陈某某,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1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中止诉讼。现关于曹某某与陈某某、陈文龙、陈铁、沈林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潭中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终审判决,因此,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兴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军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