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永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波,李秀彬,张洪刚,牟东海,张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被执行人李永波,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李秀彬,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张洪刚,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牟东海,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张风杰,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陵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牟东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牟东海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