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三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素英与被上诉人付秀真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素英,付秀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英,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秀真,女,193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上诉人李素英与被上诉人付秀真赡养纠纷一案,付秀真于2014年8月5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素英一次性支付付秀真2011年至2016年赡养费用12000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李素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付秀真以与上诉人李素英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付秀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付秀真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因付秀真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付秀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付秀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彭世峰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