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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山东宏益煤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北京超越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益煤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北京超越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山东宏益煤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路960号。法定代表人:陈士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正飞(特别授权),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超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1号-C326。法定代表人:叶明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特别授权),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益煤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越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宏益煤矿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37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