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樊家友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工资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家友,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樊家友。被执行人刘燕(曾用名刘艳)。本院(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燕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樊家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燕在某单位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燕在某单位的工资收入自2015年2月起全部予以扣留,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被扣留的工资收入由本院派员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华书审判员 邹蜀奇审判员 黄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