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岩与被告沈阳中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岩,沈阳中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张怀岩。被告沈阳中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斐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岩与被告沈阳中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怀岩承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