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戴灿辉强奸罪,戴灿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21号罪犯戴灿辉。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灿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戴灿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戴灿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戴灿辉予以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戴灿辉在执行期间,未能执行财产刑,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灿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