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管艳立与于春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艳立,于春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管艳立。被告于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艳立与被告于春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艳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艳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艳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管艳立预交),由原告管艳立负担。审判员  李淑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