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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谭某和王某某订立协议,购买位于枣阳市吴店镇清潭社区杨祠村6组王某某承包的杨树。2013年11月25日至28日,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谭某组织他人非法采伐杨树223棵,采伐蓄积为34.8011立方米。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谭某到枣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察报告、现场指认笔录、现场位置图及照片,枣阳市林业局关于被砍伐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证明,勘查笔录、被伐林木地伐根调查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34.801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