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刘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薛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