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徐华,王广杰,吴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育锋,主任。被执行人徐华,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广杰,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吴达强,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华、王广杰、吴达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徐华、王广杰、吴达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书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