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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井英与被告唐怀进身体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井英,唐怀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胡井英,女,193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怀进,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井英诉被告唐怀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井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井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