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苏灿强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灿强,江苏京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灿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高小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京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甘君俊,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苏灿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判决:一、江苏京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苏灿强支付15221元。二、驳回苏灿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灿强承担。上诉人苏灿强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还需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6.03元、休息日工资1110.24元给上诉人;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江苏京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灿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