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晟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晟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天津市晟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76048-4),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二八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桂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寅,该公司销售主管。委托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81319-8),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楠,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晟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晟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6元,由原告天津市晟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远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