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祝英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德庆县永丰镇。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赌博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文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在其位于德庆县永丰镇的家中,接受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等赌博人员的投注并上报给上线庄家陈某乙,累计接受投注金额约75000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德检刑量建(2014)17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德庆县永丰镇的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活动,接受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等赌博人员的投注并通过电话报给上线庄家陈某乙,累计接受投注约250期,投注金额约75000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家中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2014年第119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家中依法收缴了投注清单(二联根收据)1张、投注欠账记录本(蓝色)1本、用于投注的现金人民币共300元(已随案移送)。本案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冯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德庆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6日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于次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的基本身份、被告人冯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的经过。4、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某的人身及其位于德庆县永丰镇的房屋依法进行检查,在其屋内发现涉嫌用于赌博的投注清单1张、投注欠账记录本1本、用于投注的现金人民币共300元。并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于次日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收缴。以上投注清单以及记事本上的记录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进行赌博活动的部分投注及欠账情况。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7月17日至10月17日,陈某乙与被告人冯某某有多次通话记录。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明细查询、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信用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的德庆农信账号与陈某乙的德庆农信账号有多笔金额往来。7、德庆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称其上线庄家为一名叫陈某乙的女子,民警经调查发现陈某乙长期外出,暂时无法查证。8、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10月份开始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家中收受赌博人员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差不多每期都收单。投注者将要投注的“六合彩”外围码和投注金额报给被告人冯某某后,被告人冯某某就把号码和金额写到二联根收据上交给投注者,当投注者中奖后,就凭单据到被告人冯某某那里领奖。9、证人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的证言证实: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都曾通过电话或者直接到被告人冯某某家中投注的形式在被告人冯某某处投注过“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金额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10、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我在德庆县永丰镇南田村委会罗胜村的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共收受他人投注约250期,累计接受投注金额约75000元,从中获利5000元。我并不是庄家,每次收受投注后会上报给上线庄家陈某乙,她以回佣的方式给我报酬。每次开码后,如果投注金额超过1000元,我就会扣除佣金后将钱转入她的账号。我和陈某乙之间以短号联系。2014年10月16日晚,我在收受2014年第119期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收缴的二联根收据记录的是一名叫做“阿华”的人当晚在我这里的投注情况;蓝色笔记本上记录的是2014年中旬到10月16日期间投注者的欠账情况;300元是当晚赌博人员的投注金额。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赌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二、被告人冯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赌资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