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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窦书珍与张德宝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窦书珍,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张德宝,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陈玉美,女,1950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张太,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第三人谷全水,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书珍与被告张德宝、陈玉美、张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书珍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书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窦书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