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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锋与深圳市讯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深圳市讯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603-2号申请执行人陈锋,住广东省某市某区某公司某区某号,居民身份证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讯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路和平综合大楼8栋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8657721-4。法定代表人袁能金。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讯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2930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441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14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汇付8050元。2014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付款申请,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请本院将执行款800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本案已结案,请求法院终结执行。11月5日,本院将执行款8000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汇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2930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