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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周卫东申请执行车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东,车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周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车红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卫东与被执行人车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卫东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4)阜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车红波已将应给付申请人周卫东的赔偿款3296.18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