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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徐某某,女,41岁。被告刘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徐某某交纳。审判员  胡贵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