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徐某某,女,41岁。被告刘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徐某某交纳。审判员 胡贵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