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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纪凤杰与孙丽华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纪凤杰,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丽华,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凤杰与被执行人孙丽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焕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