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房支行与刘晓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房支行,刘晓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房支行,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路326号。法定代表人尹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XX。被执行人刘晓X。被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人丹东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的(2008)振安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丹东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X、李XX偿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4179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共计8204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李XX8204元(包括诉讼费25元),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丹东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房支行,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振安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寄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蔚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