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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天钜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钜,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天钜,男,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港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北劳仲案(2014)170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天钜支付工资800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805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第三支队经济适用房12号、13号楼工程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第三支队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第三支队支付给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