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买 某 某 与 被 告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买某某(曾用名买某某),女,回族,生于1988年2月10日,华煤集团华亭煤矿职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杨某某,男,回族,生于1987年9月30日,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买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买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