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明金,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