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蒋勤芳与蔡惠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勤芳,蔡惠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蒋勤芳。被告:蔡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勤芳诉被告蔡惠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勤芳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惠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勤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蒋勤芳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