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1717号原告:范某某,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徽省寿县。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某某诉称:范某某与王某某于2013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201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范某某一心想把小家庭经营好,王某某却是经常找事无理吵架,无端离家出走,与其他不同男性不正常来往。2014年7月21日王某某不辞而别,至今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王某某视婚姻为儿戏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范某某,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范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范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范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范某某的自然人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两本,证明范某某与王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及王某某的自然人身份信息。3、寿县某镇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王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外出离家,至今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4、寿县某镇计生办出具的育龄妇女卡片一张,证明范某某与王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5、王某某与他人的部分QQ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里王某某与一陌生男子的QQ合照一张,证明王某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6、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范某某与王某某平时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及王某某因有婚外情与他人外出,现下落不明。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查,本院对范某某所举证据认证意见为:范某某所举第1、2号证据均系行政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复印��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1、2号证据予以认定;范某某提供的3号证据系范某某与王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共同出具,与5号证据郝某某的当庭证言相佐证,可以证明王某某于2014年7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号证据系范某某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出具,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范某某与王某某2013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201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7月份双方再次争吵后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找寻,现仍下落不明,现范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范某某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范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2013年7月即登记结婚,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4年7月份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导致正常的夫妻关系无法维系,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范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兴 勇代理审判员 姚 家 凤人民陪审员 蒯 圣 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仁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