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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三明三重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三重铸锻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福建三明三重铸锻有限公司,住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范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国伟,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法定代表人徐春祥,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三重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1年3月9日、2011年8月5日、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3份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2011年3月9日、2011年8月5日、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3份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依约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礼友审 判 员  乐水坤人民陪审员  胡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