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丽杰与刘成国、郝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杰,刘成国,郝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周丽杰,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成国,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郝桂平,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周丽杰与被执行人刘成国、郝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