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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徐XX与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7237号原告徐XX,原天津近代雨衣厂退休。委托代理人田霖,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XX,天津市百货商贸总公司职员。原告徐XX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刚独任审理,原告徐XX及原告委托代理田霖、付佳,被告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婚后被告不理家事,外出打牌,脾气暴躁,无法沟通。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因孩子身体有缺陷,并伴有自卑及忧郁症倾向。原告担心一但与被告离婚会加深孩子心理负担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因此一直忍气吞声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现女儿已成年,原告与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现已分居。与被告之间的婚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位于南开区XX路XX里6-2-6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位于河北区XX里3门的房屋由被告继续承租;4、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原告说我在外打牌、打架都不对,孩子没有抑郁症,可以上班的。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5年2月2日育有一女,名蔡XX,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表示孩子已经三十岁了,被告还骂孩子,近两年来被告也骂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双方经常吵架,且曾因打架拨打110,并双方自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对打架一节不予认可,被告称双方没有打架,被告向原告要户口簿,原告不给并且拨打了110。原、被告双方对自2014年10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均表示认可。另,被告当庭提交保证书一份,表示:“今后,我会努力与对方沟通,遇事不急躁,多关心妻子和孩子的生活,做一个做丈夫的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携手共同走过人生道路三十余年,应认定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故双方对彼此应倍加珍爱。在现实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希望双方能够客观地正视自身的不足,加强沟通和理解。另,被告希望和好态度诚恳,对此原告亦应积极回应,给予双方一次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